Monday, November 13, 2017

以國家名義殺人


尊貴的政協副主席梁振英說「以國家名義殺人,不犯法」的前一天,我碰巧聽了一個納粹德國二戰時屠殺猶太人的講座。希特勒正是以保衛國家之名,以保衛日耳曼民族血統純粹之名,殺害六百萬猶太人。

講者是研究holocaust歷史的猶太學者,他甚至認為holocaust一字中文譯作「猶太大屠殺」並不妥當,因為「大屠殺」意味是「一次單一事件」,他認為holocaust殘酷程度比「屠殺」更甚,因為滅絕猶太人的計劃,乃組織周詳、精密部署、長年持續,更企圖隱密行事,毒氣室殺人之「工業化」與「自動化」程度,駭人聽聞,「大屠殺」三字,也不能比擬。

二戰爆發前夕,希特勒早已大規模抓捕猶太人,充公其財產。當時針對猶太人,還可以說是戰略所需,為了挑起民粹、激發國族感情,自然要製造敵人,希特勒才能塑造自己為民除害的強人形象。

問題是,二戰中後期,納粹德國四面楚歌,希特勒仍然念念不忘,繼續投入大量資源,運送猶太人到集中營,研究最有效的集體殺人方式,而且一直秘密行事。即是說,既花費戰爭緊絀資源,又不是政治宣傳,那為何要大費周張殺人?

這位猶太學者說,這是千古謎題,他的判斷,是出於希特勒個人的偏執,無理由可言。

歷史上慘絕人寰的悲劇,正是以國家之名行事。國家這巨靈,若不加約束無人監督,將會是一頭失控的巨獸。「以國家之名殺人不犯法」?為何就是說得出這種話的人,能坐上政協副主席「國家領導人」之位?泛起一陣寒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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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本文刊於明報專欄《2047夜》,此為加長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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