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uesday, June 7, 2011

僭建特權


香港的僭建風暴,有一件很顯然易見的事實:僭建是一件奢侈的事,不是人人有能力做。

看著高官巨賈與新界原居民的僭建新聞,升斗市民坐在電視前,等同看戲一樣,評頭品足,自己無機會操心。我家沒有陽台又沒有天台,完全沒有機會嘗試僭建的滋味,想在窗外放一部分體式冷氣機,也會被管理處窮追猛打;父親又不是原居民,沒機會一生下來就擁有建屋或可供買賣的「丁權」、也沒膽量把法例規定的三層建築增至五層,更沒能耐把家門前的空地圍住,當作自家的私人花園,然後官府與鄉紳都隻眼開隻眼閉。

這種特權,姑且叫「僭建權」。僭建的前提,最少你要擁有物業,而且是有露台或天台或花園的資產階級;你也要有點餘錢,抗拒政府清拆令,隨時準備對簿公堂;在新界鄉村僭建佔地,更不容易,你要有點權威有點勢力,令鄉里鄰居與地政署官員視若無睹,你才能保有自己的家園,這需要很強大的能量與膽量。

這場僭建鬧劇中,小市民學懂了,斗膽賴皮與不守規矩,往往好處盡享,不受懲罰;更有違規僭建者,理直氣壯地大聲疾呼這是他們的權利,把已經享有的特權膨漲擴大,更令我等蟻民深深感受到,有錢、有權、有膽量、夠惡、夠厚面皮的人,確實可以把我們珍視的法治與合約精神,完全當佢無到。